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豫NQE975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虞城县店集乡魏谷堆路段,与由西向东进出道路闫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闫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罗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已调解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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