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2时许,罗某某驾驶湘******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张某某,沿S219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隆回县**镇**村**组路段,从右侧超越由阳某某驾驶的湘******轻型自卸货车时,罗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阳某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被害人张某某倒地后被轻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阳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不负责任。案发后,罗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到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9年11月3日,被害人张某某的大女罗某甲、小女罗某乙及被害人张某某的大哥张某甲、小弟张某乙均出示了谅解书,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领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疾病诊断证明书;2.证人阳某某、李某甲、贺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报告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照片;6.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得到了被害人女儿的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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