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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41978********,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平,云南北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景谷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景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雷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啊某某、熊某某、李某丙,实载8人,核载7人),14时49分许行驶至**线K3834+320M景谷县境内处,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王某甲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载王某丙)相撞,造成雷某某死亡,罗某某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交通事故。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目前尸表检验,被鉴定人雷某某交通事故致死原因尚不能明确,确切死亡原因建议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王某乙此次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罗某某此次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甲此次损失程度为轻微伤。经认定,罗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景谷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机动车致雷英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雷某某未做尸体解剖检验,死亡原因不能明确,雷某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确定,本案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作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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