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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三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8时21分,罗某某驾驶其三轮电动车搭乘同村村民曾某某,从三台县老鲁班镇方向往三台县幸福乡方向行驶,行驶至三台县鲁班镇三柏村四组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自行撤离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曾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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