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8时25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川F9****小型轿车从广汉市区方向沿九高路往南兴场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广汉市九高路西外乡楠林村6组路段时,因疏于观察,与一名从其行驶方向右侧横过道路的行人康某某相撞,造成车损、康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康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