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6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8时25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川F9****小型轿车从广汉市区方向沿九高路往南兴场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广汉市九高路西外乡楠林村6组路段时,因疏于观察,与一名从其行驶方向右侧横过道路的行人康某某相撞,造成车损、康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康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