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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4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4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冬梅,太白律师事务所。

本案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 月2 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载其妻何某某由江油市**镇场镇方向往**镇**村**组家中方向行驶,行至**村**组一弯道地段时与相对方向龙欧某某驾驶的川BF****小型轿车会车时,三轮摩托车侧翻摔于道路上,致何某某与川BF****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罗某某受伤,何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 5 月6 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罗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何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责任事故认定,罗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龙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罗某某近亲属已对其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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