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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24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长宁县开佛镇顺和村往两合村方向行驶。13时左右,行驶至开佛镇两合村村道时,与被害人马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马某某死亡及上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发生在2014年2月7日,长宁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4日立案侦查,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有证据证实在此期间罗某某没有逃避侦查的情形,罗某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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