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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罗某甲,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70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贵G****7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朋友谢某某从**镇沿**线往**方向行驶,行驶至**线165公里+800米(小地名:**镇**寨)处时,所驾车辆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碰撞,造吴某某受伤经医务人员确认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罗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并与死者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其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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