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曾用名罗**,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9********,汉族,大学本科,富顺县**镇供电所**,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C1****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行驶至富顺县X089泸州-富顺68Km+500m(小地名:白塔扁)时,未注意安全行驶,将同向同车道内前方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妻子拨打120急救电话,路人拨打110报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罗某某妻子将被害人送至泸州就医,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跟随处警民警到达派出所接受讯问。经富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伴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18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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