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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乐业县**镇**小区,户籍地乐业县**镇**村**屯**号。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桂L****6号重型仓棚式货车由乐业县当站路口往乐天路方向行驶,在经过十字路口红绿灯往大转盘方向要左转弯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左侧人行道上的行人,造成行人莫某某被当场碾压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罗某某当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乐业县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莫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保险公司赔付被害人家属879004.13元,罗某某另外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共计758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为,案发后,罗某某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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