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4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川AJ****重型厢式货车从成都往绵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风光加油站路段时,与被害人叶某某相撞,造成叶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发后,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经鉴定,叶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罗某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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