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现住罗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川F*****小型轿车沿罗中路由中江方向往罗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盛镇木桥村9组路段时与被害人唐某某相撞,致使被害人唐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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