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6日19时20分许,在惠州市惠阳区省道**线**公里+**米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E511**,车辆识别代号:LP6PCJA31E0**)刮碰行人黄某某,造成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害人黄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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