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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富程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武松,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龙泉驿区星光中路机动车道从成都往龙泉方向行驶。被害人黄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11*****的“奇蕾”牌电动二轮车沿龙泉驿区星光中路非机动车道,从成都往龙泉方向行驶。18时07分许,两车行驶至龙泉驿区星光中路与白家路交叉口,罗某某驾车遇绿灯信号驾车从机动车道进入路口右转,黄某某遇绿灯信号驾车从非机动车道进入路口直行,两车在路口发生碰撞,致黄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案发后,罗某某积极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主动留在案发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故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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