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101号

罗某某,曾用名罗某甲,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02211978********,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野钟乡湾子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30日,驾车人罗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马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由野钟方向往果布戛方向行驶,13时30分,该车行驶至杨果公路40km+920m(水城县野钟乡境内小地名:湾子组)处时,该车侧翻于行驶公路右侧,造成乘车人马某某受伤后经六盘水市首钢水钢总医院救治后死亡,乘车人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受伤,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2日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