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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街**巷**号,现住址江西省瑞金市**镇**道**道**附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闽******重型半挂牵引车/闽*****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核载32吨,实载44.499吨)沿赣州市瑞金市沙洲坝镇金龙大道由南往北行驶。19时15分行驶至赣州市瑞金市**道**道交叉路口路段右转弯驶入长征大道时,该半挂车—轴左侧轮胎脱落,轮胎脱落后撞击道路中心花圃上的石墩,反弹后撞击花圃上路灯灯杆致灯头脱落。此时,被害人杨某某驾驶二轮燃油助力车沿赣州市瑞金市沙洲坝镇长征大道由东往西行驶,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脱落灯头正好砸在杨某某头部,造成杨某某受伤。因罗某某不知发生了事故,故驾车驶离了现场,经交管大队通知,其于当晚11时许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经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08月07日,被害人杨某某在赣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其中2.5万元已履行完毕,剩余1.5万元在一年内付清),且被害人家属得到本次事故经法院判决的保险赔偿金75万余元,当事人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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