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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威县**乡**村**号,工作单位及职业威县***中学、教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20时45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冀E*****号小型轿车,沿威县**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西(**贺方**线**号杆)处,与顺行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罗某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赔偿王某某近亲属74万余元,与王某某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罗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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