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1********,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家住: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从安仁县城方向驶往衡南县宝盖镇方向,当车行驶至安仁县**乡**村路段时,恰遇被害人陈某某由北向南步行横穿马路,湘******小型普通客车避让不及撞上被害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因闭合性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罗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无犯罪前科,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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