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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国晖,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未取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安化县乐安镇往梅城镇方向行驶,至紫云村路段,与道路南侧路边缘线附近的行人喻某某相刮,造成喻某某倒地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化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益阳市萸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喻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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