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住湘潭县**镇**巷**组。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03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湘C*****轻型普通货车,沿湘潭县玉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玉兰路与花果山路交叉路口地段时,与由东往西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尹某甲相撞,造成尹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道路隔离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02月07日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尹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到位,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尹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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