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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9日08时18分许,罗某某驾驶贵J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望谟县木引镇往紫云自治县火花镇纳容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紫罗公路14KM+550M处(紫云自治县宗地镇)时,碰撞行人韦某某,韦某某因颅脑损伤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罗某某及其家属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积极将伤者送医;事后与韦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65000元,取得韦某某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肇事车辆贵J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于案发当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扣押,2020年6月2日已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返还罗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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