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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81********,苗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蒙自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镇**村委**村,现住蒙自市**镇**村委**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为婆媳关系。2019年9月20日中午,罗某某无证驾驶无号双鹿牌电动三轮车载着杨某某、李某某,沿蒙自市蒙蛮公路由蔓耗镇方向往蒙自市城区方向行驶,同日12时43分,在**路**村路段塌陷路面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向左侧偏驶、倾斜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由毛某某驾驶的云******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左侧下部相撞,造成无号双鹿牌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杨某某受重伤、驾乘人员罗某某、李某某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中罗某某驾驶的无号双鹿牌电动三轮车(车架号32YN2017094452)属于机动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蒙自市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毛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2020年1月1日14时40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到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其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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