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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000000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性别,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系仁怀市**职工,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仁怀市看守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5时20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贵C2****号车辆途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路**路段时,与被害人敖某某接触,造成敖某某受伤后送医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敖某某符合交通肇事至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罗某某与敖某某家属彭某某达成了和解,由罗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彭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6万元,彭某某书面谅解了罗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被害人谅解、赔偿损失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驾驶证、行驶证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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