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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8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路**号,住余庆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9****号小型轿车从余庆县龙溪镇工业园区往余庆县大乌江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余庆县G243国道797km+200m处时,撞倒行人山某某,致山某某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经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罗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山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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