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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德江县玉水街道红旗路152附20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号小型轿车,从高山方向驶往德江县城方向,途经德江县长丰乡梅岭寺急转弯处,罗某某见对向有来车便向右打方向避让,因车速过快车胎打滑与对向行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该车乘车人田某某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对向车辆驾驶人张某某立即报警并拨打120电话,两人在现场等待处理。几分钟后,德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途经现场,双方立即拦下警车,并将伤者抬上警车送往德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途中遇到德江县人民医院出诊医生,经医生诊断,田某某已经死亡,民警便将罗某某、张某某带到德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经平塘县华元交通事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均合格。

经德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事故调查,查明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罗某某雨天驾驶机动车时未按照规定降低行驶速度,次要原因是张某某未督促乘车人系安全带。罗某某在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

2020年1月27日,经德江县长丰乡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金,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罗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得到谅解、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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