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96********,苗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都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0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由小围寨尧林方向往都匀市市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都匀市小马公路小河边路段处时撞倒同向行走在道路右侧的行人李某某,致使李某某倒地受伤,造成致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撤离事故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于2018年11月13日13时47分报警。伤者李某某于2018年11月17日15时30分在家中死亡。都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01月02日下达第52270112018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过失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救治被害人,主动报警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与其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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