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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8********,苗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住纳雍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唐玲,贵州万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贵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纳雍县姑开乡往赫章县古达乡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赫章县古达乡中田村野维线20公里+200米路段处,因操作不当,遇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与对向从赫章县古达乡往纳雍县姑开乡方向行驶的蒋某某驾驶的贵06-****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相碰撞,造成贵06-****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人蒋某某受伤,经送赫章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于2020年6月7日9时7分死亡。案发后,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并被传唤到案。经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某无责任。经赫章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蒋某某系全身多脏器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罗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8258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过失犯罪,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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