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4********,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贵州省都匀市**村**组**号**号,2019年12月1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9日被都匀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8月4日5时许,罗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宋某某沿都匀市剑江大道南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车辆行至剑江南路海咬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碰撞停在路边的贵J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导致宋某某受伤,罗某某立即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及时对宋某某进行救助,后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及时救助伤者,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由于罗某某与死者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赡养死者父母,且育有2名子女(其中1名未成年),罗某某与死者父母及成年子女达成刑事和解,取得死者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院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