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9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2日中午12时0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渝D8****小型轿车行驶出重庆市南岸区**小区车库出口,其驾车准备在双黄实线处左转弯时,与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程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同日晚22时47分,被害人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赔偿被害人家属9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其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