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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58******,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本案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住本县**镇**村**组,被害人姚某某住**村**组。2020年5月31日值星期日,早7时许,罗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在货箱搭载同村村民陶某某,由**往**行驶去赶场。行驶至**线17KM+500M路段(**路口),因会车操作不当,碰撞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姚某某,致被害人倒落道路边沟。事故发生后,罗某某停车扶起被害人,后由路人报警求助,将被害人送医救治。罗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后被害人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查询,罗某某未经机动车驾驶许可,其所驾驶三轮摩托车也未经登记管理。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被致额面部皮肤裂伤、右耳道溢血、肋骨骨折、胸腔积血等,系胸部损伤死亡;肇事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前制动装置无法正常工作。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案发后,罗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勘记录、辨认笔录、现勘记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陶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本案系农村地区过失犯罪案件,当事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一条、六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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