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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广东省茂名市人,住茂名市**区**镇**村**组。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于2019年9月11日驾驶桂BL****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路(南)往**路(北)方向行驶,于18时15分途经高州市**街道**大道**路交界路口路段,从公路左转弯车道右转弯往**路方向行驶时,与同方向在直行、右转弯车道从**路(南)往**路(北)方向由被害人梁某乙驾驶的粤K79H40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梁某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甲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罗某甲真诚悔罪,罗某甲方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和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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