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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79********,布依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政府**镇农业综合服务**工作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街道办事处**路**小区**栋**单元**号。经平塘县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平塘县检察院决定,于同年3月18被解除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平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某新。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贵J6****号小型轿车从甲茶方向往拉岭方向行驶。18时35分,该车行驶至平塘X948磨甲线(磨刀石至甲茶)8公里+500米(小地名:**医院)处时,因罗某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其驾驶的轿车左侧前部刮擦到对向行走的行人商某某,致商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检验鉴定书认定:商某某死因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商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前来处置,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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