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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罗某某驾驶川Q*****号小型客车从珙县底洞镇方向往玉和苗族乡方向行驶,17时许,当车行驶至玉西路1KM+600M处时,与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罗某某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及认定,杨某某系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急性中枢性呼吸衰竭死亡;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21年2月23日,罗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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