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住南昌市新建县**乡**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5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8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赣******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挂车沿万安县五云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芙蓉路路口路段时,与同向右侧温某某驾驶、搭载被害人钟某某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刮碰,二轮电动车倒地过程中又与侯某某驾驶临时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赣*****小轿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钟某某倒地后被赣******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挂车右后轮碾压,造成被害人钟某某当场死亡,温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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