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胡**,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赣D**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源乡S222省道267KM+230M路段时,与被害人郭**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郭**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罗某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63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 罗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63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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