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9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住深圳市龙岗区**栋**,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5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粤B7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台湾工业区路段,该车左前部与由被害人吴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车尾发生碰撞,被害人吴某甲倒地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使用其手机向公安机关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及接受调查。
2020年4月7日,宝安交警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吴某甲的直系亲属陈某某、吴某乙、吴某庚、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达成刑事谅解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罗某某向上述人员赔偿140000元,赔偿款已支付到位。被害人吴某甲的直系亲属陈某某、吴某乙、吴某庚、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出具《谅解书》,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直系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