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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6时,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湘******号三轮摩托车载废纸品途径溆浦县盐业局前下坡路段时,因制动失效导致车辆行驶速度失控,罗某某驾驶该车靠左道行驶以便强行撞墙停车避险,在避险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报警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2月5日,罗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9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避险过当等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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