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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庙**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7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湘******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大道行驶至**路与**大道路口处时将在其前方同方向行驶由刘某某驾驶的邵阳**号电动车撞倒并碾压,造成两车受损及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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