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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 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9月2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黑M****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绥扎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8公里加400米处时,与头东尾西停放在道路南侧杨某某驾驶的黑M****0号自卸低速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黑M****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罗某某受伤、乘车人徐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经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生前在机动车案现场中机体在外力作用下,头面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造成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出血、颅底粉碎性骨折等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大脑水肿致小脑扁桃体疝形成,最终导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经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肇事支队北林大队责任认定,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某不承担责任。罗某某已与被害人父母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系夫妻关系,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赔偿损失与被害人父母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根据“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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