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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人,住宜宾市长宁县**乡**坪村**组**号。

被害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已死亡。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川Q*****小型轿车从宜宾市翠屏区经新宜长路往长宁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宜长路36KM+300m事故地点时,由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道路观察不够,与被害人黄某某相撞,造成黄某某经长宁县安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系机械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罗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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