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二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兴宁市大坪镇**村山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由兴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和被害人龚某某驾乘无号牌变型拖拉机,由兴宁市罗岗镇*镇方向沿*线往兴宁市**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兴宁市罗岗镇**村*线**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往左翻侧,造成罗某某受伤,龚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龚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龚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兴宁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2019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死者家属在大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65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