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东莞市人,农民,住东莞市**镇**村**路**号。2019年8月9日被暂时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同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某伪造东莞***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印章2枚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损害后果,且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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