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向办假证的人提供有关信息,办理了假的印章、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虚假的“**县**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罗某某。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以“**县**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义与**有限公司签订了路基、排水工程合同,到2017年工程完工了,**有限公司没有结清工程款,2019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柳城县市场监督局经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县**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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