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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90*********,汉族,大专文化,住贵溪市**镇**社区**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10月10日由贵溪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九江**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营的饭店合作“东三省”游客来**地旅游事宜,由罗某某招揽“东三省”市场的团队游客,负责提供游客、导游信息及出票事宜。2019年3月份,九江**有限公司安排王某甲与罗某某对接业务,罗某某负责提供团队游客信息、购票人数、导游信息等;王某某将九江**有限公司接团通知单提供给罗某某,该接团通知单上盖有“九江**有限公司计调专用章”的印章;导游拿着此接团通知单到**团队确认中心出票。

2019年8月29日,罗某某让导游王某乙到经营的饭店拿九江**有限公司接团通知单,王某乙拿到的是A4纸打印的九江**有限公司出团单,上面盖的是“九江**有限公司计调部”的印章;2019年9月11日,罗某某让导游余某某到龙虎大院去拿九江**有限公司接团通知单,余某某拿到的也是A4纸打印的九江**有限公司出团单,上面盖的是“九江**有限公司计调部”的印章。9月12日早上,余某某拿着该出团单到**团队确认中心出票,共出了十二张门票;当日中午,**景区票务稽查工作人员怀疑该出团单系伪造,于是联系九江**有限公司,继而案发。经鉴定,“九江**有限公司计调部”印文与所送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舒某某、桂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言;4.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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