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侵犯个人信息案)_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女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绵阳市**二手名车馆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理县******号,现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普明南路东段******单元****号,因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守彬,四川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在绵阳市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从微信工作群中获取了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车牌号码、车辆品牌及型号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12148条,获取信息后收藏在自己的微信中。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将自己收藏的12148条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自己的男朋友谭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获取该信息后用于对外电话推销信用贷款拓展业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