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1********,汉族,大专文化,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交换的方式,通过QQ(33494****)向石某某、祝某某非法提供包括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9492 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辨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华为手机、苹果电脑等物证;
2.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陶某某、王某某、吕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太仓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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