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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保险诈骗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0000001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性别: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0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将自己的贵CM****号北京现代轿车停放在仁怀市五马镇街道社区其朋友家楼下后到朋友家中打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朋友杨某某(因犯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盗窃罪,已判决)酒后驾驶贵CM****号北京现代轿车至仁怀市五马镇街道社区月色荷塘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大货车相撞,并打电话通知罗某某到现场。罗某某到场后要求杨某某为其修复车辆,杨某某因无钱修车,并与罗某某商议,由罗某某以自已驾车出事故为由报保险公司并报交警。随后,罗某某打电话到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公司和仁怀市交通警察大队报警,并谎称自己驾车出现事故,成功骗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公司保险理赔金14338元。2019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到仁怀市公安局自首,并将自己所骗取的保险理赔金14338元退缴至仁怀市公安局,现仁怀市公安局已将该款项发还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公司。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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