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51972********,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称光大银行)申领卡号分别为62268700********、48169900********的信用卡用于个人透支消费。2019年4月,卡号为62268700********的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同年6月,卡号为48169900********的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二次催收后仍不归还。经统计,上述信用卡透支金额为人民币299609元。2020年5月26日,罗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27日,罗某某归还全部欠款,取得光大银行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额归还欠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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