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地汝城县**乡**村**组,现住址宜章县**镇**路**房**栋**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来到宜章县**镇**路中国银行取钱,当拿出银行卡去插ATM机插口时,发现银行卡插不进去就觉得奇怪,这时ATM机屏幕显示取钱还是退卡,罗某某即用手在ATM机上选择了一个取现5000元钱的选项按了取现,过了一会5000元现金就被取了出来了,接着继续按了那个5000元的选项,但是显示余额不足,罗某某就点击查看了银行卡的余额,发现卡里还剩1400元,就又在ATM机上显示屏自由输入取现金额的那一栏输入了1400元,过来一会1400元现金就被取出来了。罗某某把两次取出来的共计6400元钱现金装进自己的挎包,然后将冒用取钱的这张银行卡也退出来兜在自己身上一并带回了家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6400元,获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