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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高州市公安局批准/决定,罗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7年09月19日向农业银行高州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599603********),其后使用该卡进行消费。罗某某于2019年11月09日开始出现透支逾期,至2020年4月29日止,透支本息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69634.68元,其中本金61405.26元。罗某某开始透支逾期后,农业银行对其多次电话和上门催收,在两次有效催收后,罗某某仍不归还欠款。案发后,罗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向银行还清其所拖欠款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情节,认罪认罚,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已还清所透支的款项,并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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